现实中,人民法院经常受制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挤压。
作为该通知的深化,市政法委和人大还联合下发了一个指示,细化了属于重要案件的类型:(1)行政机关在当年被诉的首例行政案件。本文考察了T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党及行政机构之间的互动。
此处的关键信息是,文件点明了有效的行政诉讼系统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2006年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较之2005年猛增143%。[11]由于工作考核是官员升职的基础,没有人敢轻率应对。在中国,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控制机制,它可以为更高层级的党政部门服务,用以监督、驾驭下级官员。尽管法院处于裁决个人与行政机关纠纷的重要位置,但它在政治权力层级中仍处于弱势。
当社会稳定成为党所考虑的头等大事时,任何能够促成这一目标的努力都会受到欢迎。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9年,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从12040件上升到120530件,增幅近10倍。②可见,审判指导意见不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抵触。
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这种立法安排在以行政方式管理审判的传统模式下是可行的,可以赋予审判机构对审判活动进行管理的巨大权力,但如继续适用于当下审判管理与审判权的关系,则可能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偏差和操作混乱。四是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管理的效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讨论,与司法改革的推进相伴相随。
一是该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关系的界定不周延。上述改革内容,得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肯定。
而且,作为审务公开对象的审判管理,也难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找到依据。解读审务公开的内涵,必须先重点分析审判管理。①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都在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数字化法庭具有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活动网上实时直播、庭审实况智能点播、影像资料自动归档、异地庭审远程举证、观摩、在线法律法规支持、庭审笔录同步显示等多项功能。总而言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确定的审务公开范围过于狭窄,随着各地法院数字化建设的推进和司法公开的深化,该文件所确立的标准将很快被实践超越。
以上海闵行区法院为例,该法院2008年一线法官的人均结案达280.48件,有4个业务庭的人均结案数(包括书记员在内计算)超过200件,有45名法官年结案超过300件。②这种观点从多个角度剖析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但提出的协调两权关系的思路仍不够明确。有固定的公众开放日③。香港特区政府1995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公开资料守则》,不适用于法庭、审裁处或调查小组所持有的资料,但适用于司法机构政务长辖下所有法院与审裁处的登记处及行政办事处,以及其他审裁处或调查小组的秘书处和行政办事处所持有的其他资料。
如果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与《司法公开规定》相比较,其审务公开范围就更窄,略去了三项内容,即案件运转流程向当事人公开,以及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它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宣告判决,均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
当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运行和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提高了审判管理的效率,为审务公开的萌芽提供了初步条件。第三,审务公开的活力源于与民众互动。
社会公众、媒体对法院的关注,通常集中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国务院启动调查,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应当属于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其审判情况属于审务公开的内容。审判管理包含审判质量管理、效率管理、流程管理、绩效考核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方面,注重运用量化指标考核的手段,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生效裁判实现的最后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纠纷具有多样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权力公开成为时代的需要。
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则涉及该商业秘密的案件档案亦可公开。
如何防止选择性公开,实现全面公开,还需要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这在政务公开领域已成常识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说也是举手之劳,但三个抽样法院都未达到全面公开的程度。上海市二中院于2011年审判了此案,但该院网站并未详细披露案件的审判情况,相关报道多见于其他媒体。
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证素材,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的互动。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主要通过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予以监督。民事诉讼法第6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印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须考量的因素,既涉及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又包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院内设机构、法官制度、司法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笔者仅围绕审判管理和审务公开的法律地位问题展开讨论。
按照司法公开的一般性要求,审务公开应当贯彻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审务公开应当贯彻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要求,将审判管理活动的公开与民众对司法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有机融合,促进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上级法院除依照法定程序对个案进行事后监督外,还负有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中得到体现,该《意见》按不同法院层级,分类列举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的方式。该法在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中,规定基层法院可以设刑事、民事和经济三种审判庭,中级以上法院除这三种审判庭外,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允许获取诉状、诉讼中的动议文件、简报以及其他当事人和律师填写的材料(除密封的文件和摄像资料以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其要求与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一致的。同时,要理性看待信息化的作用。一般而言,审判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等特征。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能否成为现实,令人质疑,后文将予以分析。
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审判权与行政权同属于执行权,但二者在价值追求上有明显区别。如作出指令者权力地位低于法官或者与法官相当,不属于过问,属于说情。
左卫民教授认为,必须在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推进审判信息化的探索。因此,审判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是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3)管理过程包括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管理行为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情况。行政权按照上命下从的原则运行,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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